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简介
一、机构编制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1年,由原湘潭市国土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局合并组建而成,内设16个职能科室、19个直属事业单位,辖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5个分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审查转报涉及土地、矿产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或起草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负责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数量的保护,监督和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市城区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组织土地确权。组织编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专项工作,承担市城区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执行上级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省、市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协助省厅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协助省厅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办法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国土系统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工作。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对外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
(十三)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对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进行初审,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潭测绘的事项。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五)负责全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推进工作。
(十六)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人、财、物、事的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1年,由原湘潭市国土管理局、地质矿产管理局合并组建而成,内设16个职能科室、19个直属事业单位,辖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5个分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审查转报涉及土地、矿产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或起草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负责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数量的保护,监督和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市城区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组织土地确权。组织编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专项工作,承担市城区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执行上级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省、市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协助省厅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协助省厅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办法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国土系统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工作。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对外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
(十三)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对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进行初审,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潭测绘的事项。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五)负责全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推进工作。
(十六)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人、财、物、事的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