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最新网址
  • 简体版
  • |
  • 繁体版
  • |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
  • 加入收藏
  • |
  • 进入政务微博
站内搜索:
  • 首页
  •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 湘潭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11-23
    • 我市召开9-10月征拆工作讲评大会 11-24
    • 热情服务不停歇 群众表扬不间断 11-22
    • 市国土资源局积极组织参加市直机关“喜迎十九大”... 11-15
    • 湘潭市城区开展2017年度征拆项目抽查 11-10
    • 省专项办督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 11-09
    • 湘潭与江华县签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协议 11-08
    • 湘潭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圆满完成 11-07
    • 湖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来潭学习交流市县一体化项... 11-06
    基层动态
    • 韶山召开2017年第三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 11-24
    • 湘乡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体系建设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11-15
    • 山东省信访局来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调研办信工作 11-14
    • 岳塘分局支部:给退休老干筑个“家” 11-13
    •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11-06
    • 岳塘分局支部:给退休老干筑个“家” 11-03
    • 湘潭县完成房产交易监管职能划转 10-30
    • 湘乡局:“四举措”打造平安国土 10-24
    • 湘潭县2017年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茶恩寺镇茶... 10-23
    行业新闻
    • 陈向群主持召开省国土规划编制联席会议暨省地质灾... 11-24
    • 我省 “问题地图”整治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11-10
    • 我省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 09-13
    • 全省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检查验收 08-17
    • 方先知主持党组会 专题研究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 07-31
    • 省厅宣传贯彻新测绘法 部署下半年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07-18
    • 省厅启动测绘地理信息援藏工作 06-16
    • “南方测绘杯”第五届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 06-07
    • 第五届矿博会特别报道:集全省之力打造矿博会品牌 ... 05-08
    媒体关注
    • 湖南扶贫网:当好产业发展脱贫致富路上的引路人 09-21
    • 中国不动产官微:湘潭将为民服务放在心上 09-21
    • 红网湘潭站:湘潭率先在全省实现全市域“数字城市... 09-21
    • 腾讯·大湘网:湘潭在全省率先实现“数字城市”全覆盖 09-18
    • 湘潭在线:湘潭三大改革举措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 09-04
    • 湘潭在线:湘潭市国土局积极宣传测绘法 08-31
    • 湘潭在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1... 08-30
    • 湘潭在线: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跨市办证解民忧 08-24
    • 湘潭在线:湘乡八旬老人行动不便 不动产登记中心上... 08-17
    通知公告
    • 2017年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11-24
    • 2017年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11-2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置调整公示(湖南好德与湘潭... 11-16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迁移公告 11-15
    • 2017年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11-15
    • 2017年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11-15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拟遴选人员公示 10-17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入围考察人... 09-30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综合成绩公告 09-30
    图片新闻
    • 湘潭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 省专项办督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
    • 湘潭与江华县签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协议
    • 湖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来潭学习交流市县一体化项目建设工作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各党支部积极开展学习讨论十九大会议精神
    • 我市率先在全省通过市、县地理国情地图集验收
    在线访谈
    • timgUGPNHY96.jpg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解...
    • W020160720316191834973.jpg 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资源保障与服务——...
    • 访谈预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专题解读
    • 不动产登记解读(三)——访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 不动产登记解读(二)——访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 2016年测绘法宣传日 访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岳塘分局 陈亮佳
  • 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年报
    • 依申请公开
    • 职权目录
    • 建议提案
    组织机构
    • 本局概况
    • 领导分工
    • 机构设置
    • 联系方式
    财政信息
    • 预算决算
    • 政府采购
    公示公告
    • 中洲路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划拨... 11-20
    • 湘潭市2017年第二批次报省城镇... 11-17
    • 湘潭市2017年第一批次报省城镇... 11-03
    • 三桥交通优化及环境整治项目(... 10-30
    • 湘潭湘江防洪景观道路工程(学... 10-30
    • 板塘八号路建设项目划拨供地结... 10-30
    • 规划道路(江南大道-湘望路)建... 10-30
    • 岳塘区建设南路与霞光西路交叉... 10-26
    • 湘潭市2016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 10-18
    人事信息
    • 关于夏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11-13
    • 关于朱建阳同志挂职的通知(党) 09-28
    • 关于朱建阳等同志挂职的通知(... 09-28
    • 关于唐金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09-28
    • 关于刘鸿明同志任职的通知 09-28
    • 关于唐孝标同志免职的通知 09-12
    • 关于贺国鹏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09-01
    • 关于成湘平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 09-01
    • 新进人员克服工学矛盾 积极参加... 08-30
  • 政策法规
    法规检索
    关键字:
    范围: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05-0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03-1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 01-1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11-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09-22
    •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 07-28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 05-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主席... 04-20
    文件通知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10-26
    • 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04-20
    •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 04-20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04-19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指定违法取土查处管辖权的函... 04-19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 04-19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04-19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04-19
    政策解读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 11-16
    • 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湘乡市集体土地上房... 11-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解... 07-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解... 07-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解... 07-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解... 07-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解... 07-27
    • 村里的土地,不能再乱用 02-17
  • 业务工作
    业务工作
    • 湘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2017年10... 10-31
    • 湘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2017年9月... 09-29
    • 湘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2017年8月... 08-31
    • 湘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2017年7月... 07-31
    •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唱响服务民生主旋律 07-11
    • 湘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2017年6月... 06-30
    • 数字湘潭地理信息基础工程二期(软件平台及系统开... 06-15
    • 湘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2017年5月... 05-31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强业务对接 完善权籍调查 05-08
    规划计划 土地管理 矿产管理
    地质环境 测绘管理 执法监察
    地产管理 专项工作 征地信息 不动产登记
  • 办事服务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收费标准
    • 在线查询
    • 在线申报
    • 网站地图
    • 网上交易
    • 资料下载
    • 天地图 - 湘潭
  • 政民互动
    网上咨询
    我要咨询
    信访投诉
    我要投诉
    民意调查
    在线访谈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08-2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06-21]
    • 访谈预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 [06-13]
    • 不动产登记解读(三)——访湘潭市不动... [10-18]
    • 局长信箱
    • 建言献策
  • 国土文化
    热点专题
    • 土地日专题
    • 地球日专题
    • 测绘法宣传日
    职工之家
    • 岳塘分局慰问社区困难群众 10-20
    • 节前走访企业 确保社会稳定 09-30
    • 湘潭市国土资源“测绘杯”篮球赛圆满落下帷幕 08-28
    •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开展庆祝“八一”建... 08-25
    • 湘潭市国土资源系统“测绘杯”篮球赛拉开帷幕 08-23
    • 市国土资源局妇委会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08-08
    • 市妇联来不动产登记中心检查验收“巾帼文明岗... 08-04
    • 韶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庆“八一”建军节拥军优... 08-03
    青年之声
    • 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培训班开讲 07-14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召开青年干部座谈会 06-23
    • 市国土资源局团组织工作荣获多项殊荣 05-15
    • 韶山市国土资源局团委开展“五四”青年节户外... 05-08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团委组织青年干部赴湘乡开展... 05-05
    • 测绘院刘星获评2015-2016年度湘潭市青年岗位能手 04-27
    •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湘锰矿山公园植树活动 03-29
    • 局团委召开会议谋划新的一年工作 02-07
    巾帼风采
    • 市国土资源局妇委会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08-08
    • 市妇联来不动产登记中心检查验收“巾帼文明岗... 08-04
    • 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吹响创建“巾帼文明岗... 07-20
    • 我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获“服务明星”称号 05-16
    • 测绘院刘星获评2015-2016年度湘潭市青年岗位能手 04-27
    • 市国土资源局举行庆三八节活动 03-09
    • 国土局瑜伽班开班啦! 03-07
    • 雨湖分局:积极参加市妇联组织的庆“三八”“... 03-07
    机关党建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各党支部积... 10-31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对学习... 10-25
    • 岳塘分局认真组织十九大学习... 10-20
    • 高新分局党支部组织收看党的... 10-20
    • 韶山市国土资源局认真组织收... 10-20
    • 岳塘分局支部联合老干共同开... 10-20
    •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集中观看党... 10-19
    • 湘乡局:喜迎十九大 做合格党员 09-27
    纪检监察
    • 湘乡局:借助“互联网” 构建... 09-28
    • 市纪委驻市城乡规划局纪检组... 08-31
    •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劝廉... 08-10
    •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警示教... 08-10
    • 湘潭县局:每名党员干部都要... 08-10
    • 韶山局:以检促建 打好“纠四... 07-21
    • 湘潭县局:“三举措”狠抓党... 06-15
    • 湘潭县局:廉政短信敲响“端... 05-31
    队伍建设
    •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劝廉... 08-10
    • 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警示教... 08-10
    • 湘潭县局:每名党员干部都要... 08-10
    • 业精于勤 学习永远在路上---... 04-13
    • 用心服务 为民解忧 04-10
    • 便民利民 提供上门政策咨询... 04-10
    • 测绘院加强不动产相关培训 03-27
    • 测绘院新年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01-24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 > 国土资源部
文件通知
  • 国土资源部
  • 省国土资源厅
  • 市委市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

发布日期:2017-04-20    查看次数:    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6]2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三条 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前款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综合考虑借款人和抵押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等。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挪用贷款。

   第十条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二)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四)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二)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五)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

  (六)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参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合理作出信贷决策。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全面、动态的风险评估,有效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信贷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加强押品的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保证抵押权利的真实、合法、足值、有效。

    第十八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对抵押财产价值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流转权能受限的;

  (二)抵押财产对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迁范围的;

  (三)抵押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风险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贷款需要展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以及抵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抵押双方提供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相关服务,协调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

  (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试点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加以记载,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抵押权登记证明。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试点县(市、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至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试点县(市、区)名单 

省份 

试点县(市、区) 

北京市 

大兴区 

山西省 

晋城市泽州县 

辽宁省 

鞍山市海城市 

吉林省 

长春市九台区 

黑龙江省 

绥化市安达市 

上海市 

松江区 

浙江省 

湖州市德清县 

河南省 

新乡市长垣县 

广东省 

佛山市南海区 

广西省 

玉林市北流市 

海南省 

文昌市 

重庆市 

大足区 

四川省 

成都市郫县 

贵州省 

遵义市湄潭县 

甘肃省 

定西市陇西县 

 

 

  

   




      

        下一篇
bet365最新网址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导航

  技术支持:湘潭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主办: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邮编:411100
Copyright © 2005-2013,All Rights Reseved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8634号
湘公网安备 43030202001050号
  • 新闻资讯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政民互动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 > 国土资源部

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

2017-04-20   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6]2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三条 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前款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综合考虑借款人和抵押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等。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挪用贷款。

   第十条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二)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四)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二)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

  (五)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

  (六)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参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合理作出信贷决策。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全面、动态的风险评估,有效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信贷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加强押品的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保证抵押权利的真实、合法、足值、有效。

    第十八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以下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对抵押财产价值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流转权能受限的;

  (二)抵押财产对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迁范围的;

  (三)抵押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风险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贷款需要展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以及抵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抵押双方提供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相关服务,协调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

  (四)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试点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加以记载,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抵押权登记证明。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试点县(市、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至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试点县(市、区)名单 

省份 

试点县(市、区) 

北京市 

大兴区 

山西省 

晋城市泽州县 

辽宁省 

鞍山市海城市 

吉林省 

长春市九台区 

黑龙江省 

绥化市安达市 

上海市 

松江区 

浙江省 

湖州市德清县 

河南省 

新乡市长垣县 

广东省 

佛山市南海区 

广西省 

玉林市北流市 

海南省 

文昌市 

重庆市 

大足区 

四川省 

成都市郫县 

贵州省 

遵义市湄潭县 

甘肃省 

定西市陇西县 

 

 

  

   

版权所有: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 0731-55558777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8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