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的通告-专访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负责人
发布日期:2017-11-24 查看次数: 来源:
记者:近日,由贵单位代拟的《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的通告》(潭政通﹝2017﹞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请您给我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文件?
负责人:随着“精美湘潭”建设项目推进,我市城市环境大为改善,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国土资源部门在履行土地利用监管及巡查职责中,发现多宗闲置土地,涉嫌通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进行房地产经营或以股权收购等方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达到规避法律和逃避税款的目的。为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和税费流失,将上述行为纳入依法处置,规范管理的轨道非常有必要。
记者:那文件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2010年)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而研究制定的。
记者:该文件的出台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负责人:一是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导致土地升值溢价部分财政收入流失问题。二是当事人通过100%股权转让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问题。三是当事人通过合作开发房地产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问题。
记者:针对这些问题,具体的解决措施麻烦您介绍一下?
负责人:1. 严格管理加强调控。《通告》强调,为预防和减少房地产市场风险,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一是从源头上控制一级市场土地供应,科学制定供地计划;二是严格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同时,开展为期二年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活动。
2. 依法公开公平交易。《通告》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让工业用地)必须依法公开交易。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不得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不得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交易主体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土地转让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园区优先收购。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包括买卖、作价出资(入股)、合作开发、交换、赠与等,以及司法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3. 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通告》要求,各城区(开发园区)要认真落实湘潭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对辖区范围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组织开展清理,逐宗建立闲置土地信息卡,综合施策确保依法处理到位。闲置土地在未依法处置前,有关机关依法不予办理被认定闲置土地的转让、抵押、出租和变更登记手续。
4. 部门联动多措并举。《通告》要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沟通衔接,落实相关责任,做到信息共享,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土地二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